李愛花與劉更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提交日期:2020-12-14 16:58:14 |
武邑縣人民法院 |
民 事 判 決 書 |
(2020)冀1122民初1384號 |
李愛花與劉更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河北省武邑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冀1122民初1384號 原告:李愛花,女,漢族,1954年9月1日出生,現住衡水市桃城區。 委托代理人:李久曉,男,漢族,1985年6月19日出生,現住衡水市桃城區。系原告女婿。 被告:劉更才,男,漢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現住武邑縣。 原告李愛花與被告劉更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受理后,現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愛花委托代理人李久曉到庭,被告劉更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修車費用6800元。2、賠償交通費120元和誤工費200元,共計320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20年10月05日18時許,鄭新霞駕駛本人的車輛冀T×××××與被告劉更才駕駛的無牌小型拖拉機沿衡德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衡德路25公里+100米處,發生事故車輛冀T×××××右前角受損嚴重。武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判定被告劉更才負此事故全部責任;鄭新霞無責。被告車輛無保險,被告以無錢為由拒絕支付任何費用,現要求被告賠償事故車輛冀T×××××的車輛維修費用6800元,交通費320元,和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劉更才辯稱: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均沒有意見,我沒有錢賠償原告。 本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5日18時許,被告劉更才駕駛無號牌小型拖拉機沿衡德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衡德路25公里+100米處,左轉彎過程中,與沿衡德路由西向東行駛的梁鳳國駕駛的魯N×××××號輕型貨車發生碰撞、后致使魯N×××××號輕型貨車又與由東向西行駛的鄭新霞駕駛的冀T×××××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此事故經武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更才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鄭新霞無責任。原告李愛花系冀T×××××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被告劉更才系無牌拖拉機的駕駛人和所有人,該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認定書一份、原告李愛花行駛證復印件一份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李愛花作為冀T×××××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財產損失,作為侵權人的被告劉更才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提交的眾保行維修結算單、維修費發票、付款電子回單內容真實有效,可以相互佐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且與本案具備關聯性,應予采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和誤工費,未提交任何證據且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確認原告李愛花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為68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更才賠償原告李愛花車輛損失費68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李愛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屆期未履行,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劉更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鳳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史鳳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