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宗欣與被告毛孟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
提交日期:2020-12-03 14:48:56 |
安平縣人民法院 |
民事判決書 |
(2020)冀1125民初1537號 |
原告:李宗欣,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漢族,現住安平縣。 被告:毛孟宇,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漢族,現住安平縣。 原告李宗欣與被告毛孟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宗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毛孟宇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李宗欣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借款15000元;2、要求被告自起訴之日起至全部給付止按月息2分給付原告利息;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2020年7月1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于2020年7月20日給原告出具一份欠款10000元的欠條,承諾2020年7月28日之前歸還,每日歸還1350元。后被告于2020年7月20日晚上,又提出向原告借10000元,原告給被告微信轉賬10000元,后被告給付5000元,兩筆借款共剩余15000元,至今未償還。故原告訴至法院,請依法查明事實,公正判決。 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4030元,不再要求被告給付利息。 被告毛孟宇在答辯期限內未向本院遞交答辯狀。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2020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以上借款共計9000元,原告均通過現金方式給付被告。2020年7月20日,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李宗欣10000元整,于2020年7月28日前歸還(每日歸還1350元),毛孟宇,2020年7月20日”。出具欠條后,被告于同日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過微信轉賬方式給付被告,被告未給原告出具欠條,當晚被告即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歸還原告借款4970元。2020年7月29日被告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歸還原告借款30元?,F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400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欠條一份、原、被告通話錄音一份、微信轉賬截圖打印件一份、微信首頁截圖打印件一份、微信轉賬電子憑證兩份、微信聊天記錄錄屏一份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毛孟宇向原告李宗欣借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毛孟宇應當及時歸還原告借款,故對于原告李宗欣要求被告毛孟宇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關于本案借款本金的數額,被告雖然只給原告出具了借款10000元的借條,但是通過原、被告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實,被告先是分兩次向原告借現金9000元,出具欠條的當天,原告又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項10000元,兩次借款共計19000元,被告通過微信轉賬向原告歸還借款兩次共計5000元,故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的數額應為14000元。關于原告主張2020年7月29日被告向其轉賬30元系在其經營的超市買水支付的貨款,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認定該款項系被告歸還原告的借款。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毛孟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李宗欣借款本金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6元,減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宗欣負擔13元,由被告毛孟宇負擔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韓穎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趙曉賢 |